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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默那番血泪交织的控诉和如山铁证,让法庭陷入了长久的沉默。空气中弥漫着一种沉重的、令人窒息的悲凉。旁听席上,先前那些怀疑的目光,此刻大多变成了同情和愤怒,聚焦在原告席和杨家旁听席上。
审判长与审判员低声交流了几句,表情无比凝重。审判长抬起头,目光如炬,首先投向了脸色煞白的孙莉:“原告代理人,针对被告出示的房屋买卖合同、借条、部分医疗票据、账本记录等,证明其为原告治病而背负巨额债务,且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的主张,你方有无新的意见或证据反驳?”
孙莉深吸一口气,强行压下心中的震荡,试图抓住最后的稻草进行反击:“审判长,我方对被告出示的债务真实性及关联性依旧存疑!第一,其账本系单方记录,未经双方确认,真实性无法核实!第二,部分借条无明确注明用途指向原告医疗,不排除被告个人消费或其他用途!第三,医疗票据数量稀少且金额有限,与被告声称的巨额债务严重不符!无法证明所有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!第四,关于精神损害赔偿,是基于原告长期遭受被告虐待造成的精神创伤,与财产分割是独立诉求!即使无财产可分,也不影响赔偿主张成立!” 她的反驳依旧围绕“证据不足”、“无法证明用途”、“诉求独立”这几个点,但语气明显失去了最初的锐气和底气,显得有些苍白和强词夺理。
审判长微微颔首,未置可否,却将目光转向了陈默,开始了极其细致、甚至可以说偏向性的询问核实——这询问本身,已然显露出法官内心的倾向:
“被告陈默,关于你变卖婚前房产份额一事。合同显示交易时间为xx年x月x日,成交价10万元。你声称该款项全部用于支付原告杨雪的医疗费用。具体支付给了哪家医院?有无对应收款凭证?账本上有无记录?”
陈默立刻翻到账本对应页,并出示了收款收据复印件(来自买房人)以及支付给市一院大额押金的银行转账记录(流水单上清晰标注):“审判长,请看。卖房款到账当天,我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押金八万元整!剩余两万也在后续一周内用于购买杨雪急需的自费药!账本第x页有详细记录,时间金额完全对应!这是银行流水,这是医院当时开的押金收据复印件!”
审判长仔细查看了陈默指出的账页、银行流水和押金收据复印件,点了点头。这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。
“关于你提及的,向姐姐陈岚借款五万元用于支付xx疗养院康复费。借款时间、支付时间、疗养院收费票据是否齐全?”
陈默迅速找到对应借条(陈岚签字)、账本记录,并出示了那张来之不易的疗养院收费收据复印件(金额四万八千元):“都在这里!时间完全吻合!”
“关于证人张婷的证言。你方质疑其真实性及与原告的利害关系。除你当庭指出的闺蜜关系外,有无其他证据或线索支持你的质疑?”
陈默顿了一下,沉声道:“审判长,我没有直接证据。但我请求法庭注意两点:第一,张婷的证言所述‘家暴’时间地点,已被我提交的‘不在场证明’直接推翻!证明她在撒谎!第二,完整视频揭露了杨雪具有恶意诬陷的品性!作为其闺蜜的张婷,在此情况下作证指证我,其动机和证言可信度,请法庭明察!” 他没有提杨雪可能用钱收买张婷的猜测(因无证据),但点出的两点逻辑严密,直指核心。
审判长再次点头,在笔录上做了重点标注。他随即转向孙莉,问题更加犀利:
“原告代理人,关于你方主张的被告于xxxx年x月x日晚对原告实施掌掴一事。你陈述发生于家中客厅,时间约为晚上八点。当时家中是否有其他人在场?除张婷证言外,有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?例如即时就医记录、伤情鉴定或第三方目击者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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