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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法企规家规通议

——洛邑张公与李生庭训问答录

第一章 国法如天不可违

第一节 法统渊源贯古今

周显德二年仲秋,洛邑城南李生名承业,新承父业开“李记漆器铺”,因不解市易法,误售违禁纹饰漆器,遭市曹纠察。惶恐间,往谒邻舍张公。张公名维桢,曾为大理寺评事,致仕归里,素谙律例。

李生拜伏曰:“小子不敏,误触国法,今市曹欲罚没器物,何以自处?愿公垂教。”

张公抚须叹曰:“《尚书》云:‘天工,人其代之。’国法者,代天牧民之则也。自夏禹铸九鼎、商汤作《汤誓》,周公开《周礼》,秦汉定《九章律》,皆所以‘定分止争,禁暴止邪’。汝知‘刑不上大夫’之误乎?《礼记》原句乃‘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’,非谓大夫不犯法,实言大夫当以礼自束,犯法则罪加一等。今汝触市易法,当思‘法者,天下之程式,万事之仪表’(《管子》语),岂容轻忽?”

第二节 违律之祸昭前鉴

李生颤问:“国法威严,敢问往昔商贾违律,果有重惩乎?”

张公取《唐律疏议》残卷示之:“贞观年间,长安西市王翁卖胡药,误将‘硇砂’混入‘乳香’,致三人生疾。按《唐律·杂律》‘造作器物不如法’条,杖一百,没其店铺。又本朝建隆三年,开封府商胡张三,私贩铜钱出境,依《宋刑统·私铸钱》条,处斩刑,连坐三族。此非虚言,汝观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,鞅立木南门,徙者予金,此示信于法;后鞅逃亡,客舍以‘无验不得止’拒之,此守法之报。法如江河,顺之则安,逆之则覆。”

第三节 遵法之利示来者

见李生面如死灰,张公和声道:“然‘法者,仁之至也’(《盐铁论》),遵法亦有其利。本朝‘开宝商令’载:‘诸行铺如实纳税、不违市令者,许其子弟入太学。’昔洛阳‘王记锦缎庄’,三代守法,其孙王拱辰得中状元。汝今当速至市曹,具陈‘不知违禁,实非故意’,缴罚金、毁器物,再取《违禁物名录》熟读,此后依‘物勒工名,以考其诚’(《礼记》)之规,器物刻名记年,可保无虞。”

第二章 企规如舟济商海

第一节 立规之本在合道

李生再问:“国法至高,然吾漆器铺当立何规?”

张公指庭中老槐曰:“树有枝干,商有规矩。企规者,国法之枝叶也,当‘上合国法,下顺人情’。昔范蠡治陶,立‘三廉五戒’:‘廉贾不欺童叟,戒囤货居奇’;白圭为商,定‘智仁勇强’四德:‘智足以权变,仁足以取予’(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)。汝可仿之,先立‘五不准’:不准售违禁物,不准短斤少两,不准以次充好,不准拖欠货款,不准欺瞒匠工。”

第二节 行规之要在信实

李生蹙眉:“若匠工违规,当如何处?”

张公取契约一卷:“吾尝为‘王记绸庄’定规:‘匠工偷料者,赔三倍,逐出师门;账房瞒报者,罚薪一年,送官究治。’然‘赏罚之柄,此上之所以使下也’(《韩非子》),赏亦不可废。可立‘三赏’:‘终年无过者赏月银,献策利市者分其成,检举违规者赏半数罚金。’昔蜀地‘交子铺’,因立‘见票即付,误期赔息’之规,遂得万商信赖,此信规之效也。”

第三节 循规之益在久长

张公引李生观隔壁“孙记酒肆”:“此肆立规三十年,‘酒不掺水,量不少毫’,虽价高而客满。反观西市‘刘记茶坊’,曾以陈茶充新,坏规一次,客去楼空。《孙子兵法》云:‘令行禁止,王者之师。’商道亦然,规行则店兴,规弛则店败。汝当将规条刻于木牌,悬于铺中,每晨集匠工宣读,使‘规矩既设,不可欺以方圆’(《淮南子》)。”

第三章 家规如基固根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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